I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聽說最近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修正了,到底法官論刑時以新法還是舊法為標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