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者2. 對於積欠之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3. 曾經進行協商而未成立者(限於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者)4.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5. 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註:※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者─例如:計程車司機、麵攤老闆、市場攤販…。※不能清償之虞─就是指可能無法清償。例如:原本有全部或部分能力可負擔債務清償,但因重大變故或遭裁員等情事,以致往後可能無法繼續旅行清償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