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若為訴願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兩個月提起行政訴訟。而若是提訴願以外之利害關係人則可以在知道有訴願通知書後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超過法定期間兩個月,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應以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之訴,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Q. 國立T大學生未經任課教師同意製作「共筆」,而被該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依校規懲處申誡二次。該學生不服提出申訴,經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駁回,則該學生可否再行救濟?又,該學生另行請求提供前揭獎懲會及申評會之書面記錄與全程錄音,如未獲提供者,得否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