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他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新聞編輯撰寫文稿時,引用一小部分他人著作,(例如:一小段文字、歌曲名稱...)是否有違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