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害,原則由「動物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占有人若能證明已依動物種類與性質做「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使相當注意仍無法避免,才可能免責。本文一次整理成立要件、免責與抗辯、可請求項目、蒐證清單與處理流程。
30 秒先懂:你只要記住 5 個重點
動物造成損害,原則先找「占有人」負責(不一定是登記飼主)。
占有人不是「一定要賠」但責任很重:除非能證明已做「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使相當注意仍不免損害,才可能免責。
若是第三人或其他動物挑動導致咬傷/衝撞:占有人對外仍可能要先處理,但之後可向挑動者或他動物占有人求償。
被害人若有與有過失(例如明知會咬仍伸手逗弄、闖入警示區等),法院可減輕或免除賠償。
請求權有時效:通常自「知道損害 + 知道賠償義務人」起算 2 年;自侵權行為發生起算最長 10 年。
一、民法第190條在管什麼?為什麼「不是飼主也可能要賠」
民法第190條的核心是: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法律把風險原則上放在「實際管控動物的人」身上。條文明文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占有人若能證明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仍不免損害,則不負責;另若損害係第三人或他動物挑動所致,占有人對挑動者/他動物占有人有求償權。
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爭點來源」:
牽狗散步的人、寄養照顧的人、店家用來看門的狗由誰管,都可能被認定為占有人。
「占有人」重點在事實上的支配、管理、管束能力,不只看名義登記。
二、誰是「動物占有人」?
以下情境常見被認定與「占有人」相關(以個案事實判斷):
飼主本人:通常同時是占有人(最常見)。
家人/同住者:日常共同餵養、帶出門、能決定是否繫繩、是否關籠者。
受託照顧者(寄養、臨托、到府照顧、遛狗員):在受託期間具管理管束權限者。
店家/工地/農場管理者:以動物看門、驅趕等用途而實際支配者。
反過來說,若只是「偶然路過」或「短暫接觸」但沒有管束能力,通常較難被認定為占有人;不過是否具備「能控制、能預防」的事實仍是關鍵。
三、責任怎麼成立:被害人要證明什麼?占有人要證明什麼?
(1) 你是被害人:通常要先證明「三件事」
確有損害(人身傷害、財物毀損、必要醫療費等)
損害是動物造成(咬、抓、追撞、衝撞致摔倒等)
對方是占有人(誰在帶、誰在管、誰能控制)
(2) 你是占有人:常見的「舉證責任」更關鍵
民法第190條的設計,在實務操作上常被整理為「推定過失責任」的風險分配:被害人不必先證明你哪裡疏失,你反而需要提出證據證明你已經做到「相當注意之管束」或損害「不可避免」,才有免責空間。
四、什麼叫「相當注意之管束」?這 6 類證據最常決定勝負
「相當注意」不是一句口號,而是看動物種類、體型、性質、環境風險、以往行為紀錄等綜合判斷。
以下是占有人最常被要求拿出的管束證據(也最常被法院檢視的點):
牽繩/胸背帶是否妥當(長度、是否放任奔跑、是否在人多處放開)
口罩(嘴套)/籠具:是否針對可能咬人的犬隻採取加強措施
場所管理:大門、圍籬、告示牌、寵物區隔是否到位(尤其社區/店家/工地)
飼養紀錄與行為史:是否曾咬人、是否有攻擊傾向而仍放任
事發當下的影像/證人:監視器、行車紀錄器、路人證詞
是否存在外力挑動(第三人逗弄、投擲物品、他犬衝撞引發)
以上也呼應常見整理:免責關鍵在於「已依種類性質做相當注意」或「縱使相當注意仍不免損害」。
五、被害人也可能要負責?
就算動物確實造成損害,仍可能出現賠償比例被打折的情況:例如被害人明知狗會護食仍伸手搶食、看到警示仍闖入圍籬、逗弄犬隻、刻意激怒等。
民法第217條明定:損害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這條在動物致害案件中常被用作「比例攻防」:
被害人行為是否具可預見風險
是否有替代安全做法而不採取
是否擴大損害(例如拒絕就醫導致感染擴大)
六、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1) 人身傷害的財產上損害
常見項目包含:醫療費、復健費、看護費、交通費、工作損失、未來增加生活需要等。 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對於喪失/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視情形以定期金方式支付。
(2) 財物損害
例如被咬破的衣物、眼鏡、手機、包包;或狗追車造成機車摔倒、車損等,原則可請求修理費/價值減損等(仍需證明因果關係與合理性)。
(3) 精神慰撫金
若造成身體、健康等人格權受侵害,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 實務上慰撫金高低通常取決於:傷勢程度、治療期間、疤痕、是否影響工作/生活、雙方態度、和解誠意等。
七、可能只有民事嗎?刑事風險要不要注意(過失傷害)
若占有人疏於管束,導致他人受傷,有時也會被害人考慮提出刑事告訴(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刑度更高。
提醒:刑事能否成立、是否屬告訴乃論、以及與民事和解的策略安排,都需要依證據與程序節點做規劃(例如筆錄、鑑定、調解時程等)。
八、處理流程懶人包:被害人 vs. 占有人,第一時間怎麼做最有利
(A)你是被害人:6 步驟降低「證據流失」
先就醫、保全傷勢:急診紀錄、診斷證明、傷口照片(含日期)。
現場蒐證:咬傷位置、血跡、破損物、動物外觀、牽繩/圍籬狀態、警示牌。
調取影像:監視器、行車紀錄器,並盡快以書面/訊息請求保存。
確認占有人身分:姓名、電話、住址、飼主/照顧者關係。
彙整費用單據:醫療、交通、看護、工作損失證明。
協商或調解:先談「合理損害」與「分期/一次」;不成再評估存證信函與訴訟。
(B)你是占有人:5 件事做對,才有談判與免責空間
立即協助就醫、留下聯絡方式(避免被認定態度惡劣,增加爭議成本)。
保全你已管束的證據:牽繩、嘴套、圍籬、告示、事發影像。
釐清是否有第三人/他動物挑動(未來求償權布局)。
不要輕率承認「我沒牽繩/我就是沒管好」:筆錄/訊息都可能成為證據。
評估和解條款:一次給付、分期、醫療費上限、保密、撤告與否等。
九、FAQ:
Q1:狗有牽繩還咬人,一定不用賠嗎? 不一定。牽繩只是「相當注意」的其中一環,仍要看牽繩長度、現場人潮、犬隻習性與你是否可預見風險等綜合判斷。
Q2:我只是幫朋友遛狗,咬到人也算我嗎? 可能算。關鍵在你當時是否對狗有事實上的管束能力,可能被認定為占有人。
Q3:被害人先逗狗、摸狗才被咬,還能求償嗎? 仍可能求償,但賠償金額可能因「與有過失」被減輕或免除。
Q4:狗是被旁人丟石頭激怒才咬人,誰負責? 對外仍可能先由占有人面對民事求償,但占有人可依民法第190條第2項向挑動者求償。
Q5:只有衣服被咬破,沒受傷,也能請求嗎? 可以。財物損害本來就屬可賠範圍,但要提出破損、價值或修理費等證明。
Q6:精神慰撫金一定有嗎? 不一定。通常要能說明人格權受侵害所致精神痛苦(例如傷勢、疤痕、治療期影響生活工作),並由法院斟酌核定。
Q7:我多久內一定要提告? 原則上自你「知道損害與賠償義務人」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起最長 10 年。
Q8:和解後還能再告嗎? 要看和解內容是否包含「拋棄其餘請求」、是否約定撤回告訴/撤回起訴、是否屬全面終局解決。條款寫法非常關鍵,建議由專業人員審閱。
十、實務建議:把「風險」變成可控(也讓協商更好談)
對被害人:把「傷勢證明 + 影像 + 費用」三件事做足,協商會更快、訴訟成本更低。
對占有人:你要能拿出「當下我做了什麼管束」的證據,才有機會主張免責或降低比例。
對雙方:多數案件的最優解往往是「快速處理合理損害 + 明確終局條款」,避免延伸成刑民並行與社群輿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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