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賠償
公法上之賠償係指公務員或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對其所為之賠償。
(二)補償
公法上之補償係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目的,依法所為之「合法」行為造成人民權利之損害,國家對其所為之補償。
七、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得為何種決定?又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能否為更不利益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