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國立T大學生未經任課教師同意製作「共筆」,而被該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依校規懲處申誡二次。該學生不服提出申訴,經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駁回,則該學生可否再行救濟?又,該學生另行請求提供前揭獎懲會及申評會之書面記錄與全程錄音,如未獲提供者,得否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