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協議先行主義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參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上開請求,應立即與請求人協議,因此所作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參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二、當事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之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經請求協議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繼而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一)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時; (二)賠償義務機關自當事人提出請求協議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 (三)自賠償義務機關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仍不成立時。
Q. 居住於桃園市之A環保清除業者,受新竹市之B廠商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不但未依相關法規處理,反而利用夜間,將整卡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於苗栗縣與台中市交界處之河川地上,而為該二縣市之主管機關共同查獲與處分,除處以高額之罰鍰外,並限期命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