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260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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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 42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或第 5 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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