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債務人無罪,上訴改判有罪

案例事實

委託人邱小姐(告訴人)
案件結果上訴二審改判被告有罪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公然侮辱罪 本案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是錯誤的判決,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院字第1863號解釋參照)

邱小姐和劉小姐長期有債務糾紛,正在民事法院訴訟中,劉小姐不滿邱小姐不還她錢,不願等待法院判決確定,在盛怒之下,影印了這多張「邱○○幹Ⅹ娘」的紙張貼在邱小姐住家的圍牆上、附近電線桿上,邱小姐發現後連忙報警處理,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起訴犯案的劉小姐,豈料一審法官竟以邱小姐和劉小姐有債務糾紛,求償無門才出此下策,不能認為劉小姐有侮辱意圖,於是判決劉小姐無罪。邱小姐無法接受,於是來所委請律師協助其上訴

律師解說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本案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是錯誤的判決,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院字第1863號解釋參照),顯然足以減損該特定人即告訴人之聲譽無訛,依上開解釋,劉小姐的行為即已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並無疑義。

不得以對方欠債為由,合法化自己的刑事違法行為

然無論如何,吾人所處之國家係法治國家,禁止私力救濟,否則動輒以對方可惡為由,即將自己之刑事違法行為合理化,則社會何以得治,其行為又與黑道報復何異?縱使邱小姐再有如何之不是,劉小姐亦應經由合法管道處理劉小姐既然選擇違反刑法規範之手段以達目的,其心理狀態就只能評價為犯罪之動機,在量刑輕重處予以考量,而不能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刑事公然侮辱犯罪。

楊律師蒐集實務判決見解,儘速具狀聲請原審公訴檢察官提起上訴,獲檢察官同意,案件移由二審法院接續審理。

法院判決

上訴二審改判被告有罪

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疏未詳酌公然侮辱之要件及量刑事由,遽為劉小姐無罪之諭知,於法自有未合。於是撤銷原判決,改判劉小姐公然侮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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