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公然侮辱罪 本案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是錯誤的判決,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院字第1863號解釋參照)
邱小姐和劉小姐長期有債務糾紛,正在民事法院訴訟中,劉小姐不滿邱小姐不還她錢,不願等待法院判決確定,在盛怒之下,影印了這多張「邱○○幹Ⅹ娘」的紙張貼在邱小姐住家的圍牆上、附近電線桿上,邱小姐發現後連忙報警處理,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起訴犯案的劉小姐,豈料一審法官竟以邱小姐和劉小姐有債務糾紛,求償無門才出此下策,不能認為劉小姐有侮辱意圖,於是判決劉小姐無罪。邱小姐無法接受,於是來所委請律師協助其上訴。
本案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是錯誤的判決,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院字第1863號解釋參照),顯然足以減損該特定人即告訴人之聲譽無訛,依上開解釋,劉小姐的行為即已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並無疑義。
然無論如何,吾人所處之國家係法治國家,禁止私力救濟,否則動輒以對方可惡為由,即將自己之刑事違法行為合理化,則社會何以得治,其行為又與黑道報復何異?縱使邱小姐再有如何之不是,劉小姐亦應經由合法管道處理,劉小姐既然選擇違反刑法規範之手段以達目的,其心理狀態就只能評價為犯罪之動機,在量刑輕重處予以考量,而不能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刑事公然侮辱犯罪。
楊律師蒐集實務判決見解,儘速具狀聲請原審公訴檢察官提起上訴,獲檢察官同意,案件移由二審法院接續審理。
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疏未詳酌公然侮辱之要件及量刑事由,遽為劉小姐無罪之諭知,於法自有未合。於是撤銷原判決,改判劉小姐公然侮辱有罪。
刑事頂替罪-車禍不賠償提告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起訴,發現是頂替人全部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