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404號判決)
共同正犯之一員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與其他共同正犯間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果依原計畫進行,可獨立發生犯罪結果,對於結果之發生可認具有因果關係,縱該共同正犯在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聯絡中,被查獲並遭羈押,惟未中斷犯意,繼續彼等原有犯意聯絡,藉由其他共同正犯實行犯罪,其他共同正犯亦依其等原有犯意賡續實行犯罪,仍應就發生犯罪之全部結果,負共犯之責。
本案涉及另案監聽所得是否得作為證據。實務上通訊監察實施過程中,常發生有與本案監聽罪名不同而意外發現他罪之情況、監聽所得之內容如果涉及另案之犯罪事實,得否作為證據,或是有所限制。其在實務界及學界皆引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