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團蘇打綠2017年開始休團3年,明年復團在即,今(14日)卻爆出吳青峰被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表示蘇打綠已讓出所有創作歌曲著作財產權,意指只要林暐哲不同意,青峰就不得演唱相關歌曲,讓蘇打綠復團計畫,以及青峰23、34日的高雄演唱會大受影響。
面對突如其來的提告,青峰月底高雄開唱恐面臨「無歌可唱」窘境,蘇打綠復團也大受影響,他們所屬唱片公司環球則表示:「青峰從未將詞曲著作權轉讓予林暐哲音樂社,其創作之詞曲為青峰本人所擁有。雙方也於去年年底結束合作。青峰演唱會絕對如期舉辦,不受影響。」
<來源:yahoo新聞>
著作權雖然是時常聽聞的用語,但是對於民眾甚至是創作人本身恐怕對於著作權內涵未能完全理解,且經常與「版權」一語搞混(著作權與版權的區別另闢篇幅說明)。
去年底青峰與林暐哲拆夥時,雙方應該有簽署一份協議,其中必定有關於青峰過去創作作品著作權的約定,不過著作權的內涵必須細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15)、姓名表示權(§16)及禁止不當修改權(§17),且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也就是新聞稿所載的「創作之詞曲為青峰本人所擁有」的意思。公開發表權是指著作人有權決定要不要、何時、在哪裡、以何種方式將他的著作公諸於世。
至於所載「只要林暐哲不同意,青峰就不得演唱相關歌曲」,這是指著作財產權的公開演出權,著作財產權內涵包括重製權(§22)、公開口述權(§23)、公開播送權(§24)、公開上映權(§25)、公開演出權(§26)、公開展示權(§27)、改作權與編輯權(§28)及出租權(§29),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當著作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後,著作人就喪失著作財產權,將來任何人包括著作人要行使著作財產權時,都必須獲得受讓人的同意或授權。公開演出權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也就是青峰開演唱會時,演唱過去創作歌曲的行為。
雙方可能是對於公開發表權及公開演出權的認知有出入,衍生今日的誤會。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勢必要回頭檢視當初雙方簽約條款的文字為何,以及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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