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自修法後,對於民眾棄養毛小孩的罰鍰已從原本1萬5仟元至7萬5仟元,翻倍至3萬到15萬元,避免民眾惡意遺棄,保護貓咪、狗狗等動物之生存權。一般來說若發現飼主棄養,行政機關並不會處以重罰,多從最低的金額開罰,但如果情節重大,如同本件飼主惡意在去年七月將年約7歲患有白內障、皮膚病的狗狗棄養在台北街頭,動保處發現並隨行安置並兩度聯絡飼主領回,然而飼主始終不願出面,動保單位最終直接裁罰該名飼主5萬元,且日後禁止再到全國各收容所認養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飼主不得棄養動物,一旦發現有惡意棄養之行為,將依動保法第29條第1款之罰則,科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縱有這些罰則規定,棄養人仍願意冒這樣被罰款的風險將毛小孩丟棄在郊區野外,反正不一定會被動保處發現,縱使被抓到也只是花錢了事,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這樣的情況將會衍生許多問題,像是收容所安置動物的空間、醫療開銷、衛生安全等等,增加不少社會資源的浪費,因而修法便從原本1萬5仟元至7萬5仟元的罰鍰,翻倍至3萬到15萬元,以期達到嚇阻之效果。
你可以不喜歡流浪動物,但不能夠剝奪他們的生存權利。
其實除了寵物被棄養的問題之外,虐待、殺害動物的情況也時常發生,例如外勞烹煮貓、狗來吃,台大留學生殺害溫州大橘貓,這種虐殺的案件就不是罰鍰能夠解決的事情了,國內目前有兩套法律規範虐殺動物的行為,一為告訴乃論的刑法毀損罪,必須要在虐殺發生時起六個月內提告,最重可處兩年之有期徒刑;另外則是動保法第25條之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將面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部分是屬公訴罪,不論是不是飼主,都可以提告。所以民眾若看到有虐殺貓狗的情況,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告發,並向警方索取報案三聯單,倘警局有吃案不願受理之情況,可請他們參照動物保護法25條的規定或逕向其上級投訴。目前動保法仍有需多地方需要檢討精進的地方,像是刑責不高、人力不夠、經費不足、沒有相關配套措施去輔導追蹤,造就臺灣是一個對動物不友善的國家,期待越來越多人能夠關注在動物權益這一塊,減少不幸事件重複發生。
法院認定「館長」不退貨規定違反「消保法」,必須退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