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一位媽媽帶著3歲兒子,到一家新開的音響複合式餐廳喝下午茶,但小孩四處在店裡跑跳亂摸,在店家多次提醒「弟弟,那個(音響)不可以摸」後,竟然變本加厲,甚至整個人趴在音響上,接著「啵」的一聲戳破喇叭,原本媽媽有賠償的誠意,但聽到喇叭要價90萬元後翻撿不認帳,主張必須有證據證明喇叭就是小孩弄壞的,不願意負責,接著反過來質疑,為何要擺如此昂貴的喇叭在店裡,難道店家把昂貴喇叭放在店裡也有錯嗎?
本案若有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證人、警局筆錄可證明的話,媽媽幾乎無法免除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損害,有連帶賠償責任),視音響修復費、價值減損的金額來賠償。
不過店家把昂貴的喇叭放在店裡,是否是一個地雷,讓消費者陷入高額賠償的風險?媽媽的主張很難成立,除非能證明店家把喇叭放在店裡明顯不是合理的存放方式(類似孝子撞毀超跑,但超跑有違停情事的狀況),但在本案是很難成立的,這家甜點店是「音響複合式餐廳」,音響就是一個賣點,加上這麼高級音響的附家價值就是觀賞、裝飾用,店家放在店裡也是很正常的,加上也有警語表示勿碰,也多次提醒這位小朋友不可以亂摸,但媽媽卻還充耳不聞,明顯媽媽要負全責,無法主張店家也具有過失。
法院認定「館長」不退貨規定違反「消保法」,必須退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