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已故作家李敖與妻王志慧所生的兒子李戡,向台北地院提出公然侮辱刑事自訴,據媒體載,李戡因不滿同父異母的姐姐李文在臉書上不斷侮辱性字眼如「屁孩」、「五毛」、「瘋狗亂咬」、「下三濫」、「無恥到極點」、「FZ(瘋子)」、「SB(傻B)」等字眼,又將他的照片與老鼠、監獄做合成,嚴重貶損本人形象,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李文犯3個公然侮辱罪,處30日拘役得易科罰金。
(新聞摘自:自由時報)
妨害名譽罪章包含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兩者行為人主觀上都有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公然侮辱是以抽象的言詞、行為的方式貶損他人的人格,例如對他人比中指、謾罵他人為畜生、瘋子或以圖像之方式貶損他人名譽都是,本案例李文對李勘的用語、圖像影射對方即為公然侮辱,而誹謗罪則是對於具體事件有真偽得以辨別,例如某女搭上有婦之夫、能有今天是因為陪睡等具體事件傳述。當然誹謗罪的成立並不是講「真實的事件」就沒事,如果所傳述的是事實且也能證明其事件為真實,若所評論的事件與「公眾利益無關」純粹為個人私德的問題也會構成誹謗罪。
何謂自訴?提自訴須委任律師嗎?
自訴是指被害人不經過警察或檢察官得偵查過程直接向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因為沒有經過偵查階段,所以原則上自訴人必須自己舉證被告的犯罪事實,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由於未受過法律專業訓練之人不容易理解法律規定的範圍及訴訟程序的進行方式,所以我國採強制委任律師代理,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明定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濫訴,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延宕其他正在進行的案件。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為之,若未委任,法官會命期限內應補正律師委任狀,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法院依程序不合法判決不受理。
也因為自訴須要自行舉證,一般在蒐證上會比較有困難,大多案件還是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起,但若是犯罪較輕微的犯罪類型,例如妨害名譽、過失傷害、妨害秘密等較,因為自訴是不經過警察或檢察官所以沒有偵查過程訴訟程序進行相對快,案件直接進入法院,而且此類犯罪蒐證上較為容易,所以若以自訴方式進行會優於一般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的方式。
以律師自身經驗來說,公然侮辱的案件,提起自訴所花的時間,比向檢察官提告快一倍以上,比向警局提告快二倍以上,且誹謗或公然侮辱都是罪刑不重的案件,拖越久越沒實益,若想較快速取得刑事判決,可考慮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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