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調查義務之解釋。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
經告訴代理人、被告同意捨棄傳訊,然法院基於真實之發現及公平正義之維護,既認有為該調查必要,原不受其捨棄聲明之拘束。且該證人縱有不能到場情形,法院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其兩地間倘有聲音影像相互傳送設備,而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以該設備為之,是其並無不能調查情事,原審未加調查,遽為無罪之判決,其證據調查職責仍嫌未盡。
本案例為大法官會議針對準強盜罪所作之解釋。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