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夫妻離婚後同時涉及子女監護權歸屬及扶養費分擔數額的問題,透過訴訟紛爭一次解決。
A女和先生B男奉子成婚,結婚時A女還未滿20歲,婚後不久,B男有即沉迷電玩、外出不歸、外遇、毆打A女母親等情事,也不照顧小孩,A女向B男提出離婚請求,但B男拒不離婚,甚至以小孩監護權為條件要脅,A女見已無協議離婚之望,遂來所委請律師協助離婚、小孩監護及扶養費之訴訟。
B男婚後曾犯竊盜罪遭法院判刑,也發生幾次社會事件而鬧上新聞,B男的臉書也都是吃喝玩樂、和其他女性曖昧的打卡貼文,過去也多次以LINE辱罵A女和A女母親的紀錄。相關事證經由律師仔細調查陳報法院,再聲請法院函查B男入住精神療養院、警察局、社會處之家暴通報資料,雖然B男矢口否認,抗辯僅係偶發事實,以及相關事證,認為兩造確實已無法維持婚姻,且應該B男負完全責任,沒有不准許離婚的理由。
對於小孩的監護權,法院都會依職權函請社福機構進行訪視,會針對以下項目進行評估:親權能力評估(父母的身心能力和經濟能力)、親職時間評估(有沒有辦法穩定發揮親職功能)、照顧環境評估(住家是否適宜子女居住)、親權意願評估(父母照顧子女的意願)、教育規劃評估(對子女教育的規劃)、未成年子女意願評估(小孩的意願)。法官參酌訪視報告和其他卷證,認為B男有環境適應障礙和其他情緒障礙,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人,而小孩自出生後即由A女照顧,和小孩關係密切且感情深厚,幼兒在成長過程中,人格發展與身心健全方面,對於母親之需求較父親為迫切,應該由母親行使監護權,才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小孩扶養費如何分擔?大多數法官會判由父母各半,但並非絕對,小孩扶養費的分擔,仍應從父母的經濟能力、誰是主要照顧者等因素加以判斷,B男在訴訟中為了爭取小孩監護權,不斷表示自己身價數億、在大公司上班、每月有高收入等,而A女全職照顧小孩未外出工作,照顧小孩所付出的勞力心力也可評價為金錢,律師引用該縣市平均消費平均調查報告,主張小孩每月扶養費為1萬6千元,再要求B男應負擔三分之二之扶養費。
法官認為原告律師主張有理,判准A女和B男離婚,小孩的監護權由A女單擔行使,另外B男應每月給付子女三分之二之扶養費10,667元。
家事親子-離婚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勝訴,准許小孩改從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