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於變易其原來之持有狀態之初,即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缺乏主觀要件,則難遽以該罪相繩。
本案例涉及實務上因上訴理由不具體未經命補證程序而被駁回者,對於無辯護人之被告第二審應適時闡明,使其有補正之基會,以免被告之上訴權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