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樓安置電動車充電樁,需社區管理委員會(區權會決議)同意

近年電動車在台灣逐漸盛行,不少車主在自家設置充電樁,不過由於電動車充電樁電功率較高,即使是擁有自有車位的社區大廈,也需經過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才能裝設。(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法律評析

電動車充電之電箱、充電設備、所連結之管線,設置社區共用部分(公共空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需有社區管理委員會及社區區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未經同意: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限期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若仍置之不理,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三項、第9條第4項及民法第767條第一項規定,訴請法院請求被告拆除並回復原狀後,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經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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