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5日傳出女嬰遭虐致死案件,引起公眾憤憤不平,還有許多民眾聚集在臺南地檢署,聲稱要對被告私刑正義,媒體也報導虐童被告沒有錢請律師,要等法扶指派律師到場後,法官才能開羈押審理庭,除了被告受遣責外,認為浪費資源外,也意外波及了到場辯護律師,甚至有人揚言也要包圍辯護律師,但我們不應鼓勵不理性的行為,可以藉這場事件認識刑事羈押程序的相關規定。
偵查中的羈押庭,必須有律師為被告辯護
106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條,規定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被告沒有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時,法院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幫被告辯護。增訂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羈押形同服刑,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偵查中羈押一次是為期二個月,可延長一次,但畢竟犯罪證據還在調查中,還不能確認被告確實犯罪,要先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自然應該要保障被告的人權,但一般人對刑事程序及法律不熟,要自我辯護非常困難,所以有律師擔任辯護人,是很重的要的。
沒有律師到場,真的不能開庭
而這條條文,在1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所以檢察官偵訊後,認為被告有逃亡或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時,被告就算自己不想請律師、或沒錢請律師,法官也不能直接開庭,仍然必需找律師到場為被告辯護。律師沒到場而可以開羈押庭的唯一例外情況,是法院通知了律師,但等了超過四小時都還沒有律師到場,被告主動請求開庭時,法官才能在沒律師的情形下開羈押庭。
實務如何運作?
實務上目前的運作模式是,因為公設辯護人人力不夠,而且公設辯護人也是有下班時間的(公務員),大部分的羈押庭都是晚上開,法院都是找律師為主,所以法院會請律師公會排定輪值表,請有意願的熱心律師登記及排定輪值日期,輪值當天的聲羈被告,原則上都由同一位律師辯護,所以律師也無法選擇被告,而是法院通知律師到場後,才知道被告是誰、也才能知道案情,而且既然是義務及法院指定辯護,就算是窮兇惡極的被告,也一定要有律師幫忙辯護,這是法律的規定,所以在認識法律規定後,就不要再讓律師揹上魔鬼代言人的黑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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