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臨檢毆打警察,法官為何做成無罪判決

一名何姓男子,逆向行駛遭警察進行盤查,何姓卻不透漏身分,也不說明機車車主是誰,警察欲將何姓帶回派出所,何姓竟出手毆打警察,遭檢方以妨害公務起訴,卻獲法院無罪判決。

法律評析

說明妨害公務罪

刑法分則第五章至第八章規定有關妨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分別為第五章的妨害公務罪、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第七章妨害公共秩序罪及第八章脫逃罪。其中,關於「妨害公務」一詞在平日社會新聞報導較常見。

本案例涉及刑法第135條第一項的妨害公務罪,條文內容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依法執行職務時」通說解釋上僅限於公務員的合法職務行為,對非法的職務行為,無配合必要,若人民對於公務員的非法職務行為加以反抗,對國家權力作用並無妨害,故不具可罰性。

本案法院認為警察臨檢之依據事由未具備,其進行之臨檢行為不合法,何姓被告並無配合臨檢之必要,縱有毆打施暴的行為,也不成立本罪。

延伸說明

本件除了「依法執行職務時」此一要件外,另一個重要要件是「實施強暴脅迫」,這裡的強暴脅迫必須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的程度,但不以可執行的職務果真造成妨害為必要。例如:假設本案警察之臨檢盤查合法,則何姓被告之毆打施暴的行為就構成強暴脅迫,成立刑法第135條第一項的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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