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從一場突如其來的深夜驚魂說起
這起案件的起點,並不是黑道尋仇或預謀犯罪,而是一場因工作糾紛引發、瞬間失控的深夜衝突 。
我方當事人小勇,原本只是一名普通的駕駛,他與本案告訴人素不相識,彼此之間更沒有任何債務、情感或長期的仇恨糾紛。當天,小勇的友人(同案被告丁某)因為將公司的車輛提早從工地開回公司,引發告訴人的強烈不滿。告訴人在飲酒後,不斷傳送簡訊及撥打電話責罵丁某,雙方最終相約在某便利商店前談判。
小勇當時只是基於朋友情誼,開車載著丁某前往赴約,對於丁某下車後的具體計畫毫不知情。然而,當車輛抵達便利商店時,衝突在一瞬間爆發。丁某下車後,面臨告訴人酒後的步步逼近,竟從車內抽出西瓜刀朝告訴人揮砍。
坐在車上的小勇見狀,眼看場面即將失控,且告訴人持續逼近欲奪刀攻擊丁某,小勇在情急之下,隨手撿拾了一支鐵棍下車。為了嚇阻告訴人的攻擊舉動,小勇自告訴人背後朝其小腿處敲擊了 1、2 下 。隨後,在丁某的制止下,小勇立刻停止了所有動作,並未繼續追擊,隨即駕車離開現場。
然而,這短短幾分鐘的衝突,卻讓小勇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風暴。
告訴人就醫後,被診斷出腹部有長達 25 公分的開放性傷口、左手尺神經斷裂、右手橈骨開放性骨折等多處嚴重傷勢(部分傷勢事後被證明可能為酒駕自摔所致)。檢察官在審閱驗傷單與監視器畫面後,將在場的所有人(包含持西瓜刀的丁某、持木棍的林某,以及持鐵棍的小勇),全部視為具有「犯意聯絡」的共同正犯,直接以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
「我只是載朋友去,為了救朋友打了對方的腿兩下,怎麼就變成殺人未遂了?」這是小勇來到天秤座法律事務所時,最絕望也最真實的恐懼。
在面臨重大刑案指控時,當事人往往會陷入「急於解釋自己沒有做」的焦慮中。但刑事辯護的核心,不在於各說各話,而在於嚴格檢視檢察官的證據是否達到了法定的起訴門檻。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接手後,立刻將案件重心鎖定在「罪名定性」:這究竟是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還是普通傷害?
(一) 堅守證據法則: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殺人故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文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也要求:「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換言之,即使告訴人傷勢嚴重、現場確實有刀棍,檢察官仍必須提出實質證據,證明小勇在揮動鐵棍的那一刻,內心具有「奪取被害人生命」的決意。如果檢方的證據只能證明被告有「傷害身體」的行為,卻無法證明「殺人意圖」,法院就絕對不能以殺人未遂定罪 。
(二) 破解主觀犯意:從客觀行為反推主觀意圖
為了打破檢察官「共同殺人未遂」的框架,天秤座律師團隊在法庭上,針對小勇的行為,提出了四大客觀證據節點的防禦清單:
動機檢核(無仇無怨,缺乏殺機):殺人重罪通常伴隨強烈的犯罪動機(如深仇大恨或龐大財務糾紛)。小勇與告訴人素不相識,且案發前並未參與丁某與告訴人的爭執,根本沒有預謀殺害告訴人的動機與計畫。
攻擊部位與力道(僅攻擊非致命部位):殺人未遂或重傷未遂的判斷標準之一,在於攻擊部位是否為人體致命要害。勘驗監視器與供述可知,小勇持鐵棍敲擊的位置是告訴人的「小腿」等非致命部位,且僅敲擊 1、2 下 ,其目的明顯是為了「嚇阻」告訴人靠近丁某,而非取人性命。
犯後態度與現場行為(主動停止,並未追擊):若真有殺人故意,行為人通常會持續攻擊直到目的達成。但在本案中,當丁某出言阻止時,小勇立刻停止動作並離開現場。告訴人甚至還能自行騎乘機車離開。這種「主動停手」的客觀行為,是推翻殺人故意最強而有力的證據。
傷勢成因的釐清(排除酒駕自摔干擾):律師團隊精準指出,告訴人的部分傷勢(如右手骨折、顏面擦傷等),可能源自其酒後騎車離開現場時的自摔行為,不能全部算在被告等人的攻擊行為上。
透過這套嚴密的邏輯拆解,我們成功向法官證明:小勇的行為,在法律的評價上,就是單純的「傷害」,而非「殺人未遂」。
(一) 變更起訴法條,排除殺人與重傷故意
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基於罪疑唯輕原則,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等人於案發時確有殺人犯意的確切心證,亦無從認定有使告訴人受重傷的犯意。因此,被告等人分持器械攻擊告訴人成傷的舉措,均僅係出於傷害之犯意所為。
法院認定,檢察官以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起訴,法條引用尚有未洽。小勇的行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論處 。
(二) 定性告訴乃論,開啟和解大門
這是本案最關鍵的戰略勝利。當案件從「殺人未遂(非告訴乃論之重罪)」被法院降維打擊成「普通傷害罪」後,法律程序的遊戲規則就徹底改變了。
依據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只要能取得告訴人的諒解並撤回告訴,法院就無法進行實體判決。
(三) 和解成立,公訴不受理
在確立了案件定性後,天秤座律師團隊迅速協助小勇與其他被告,展開與告訴人的和解談判。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在給付第一期款項後,告訴人依約遞交了刑事撤回告訴狀。
由於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已經合法撤回,法院最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之案件,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正式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
結語:讓專業為你建構最強的法律防線
這份判決深刻提醒了我們:刑事訴訟不僅僅是事實的爭辯,更是法理定性的角力 。同樣是拿著鐵棍在衝突現場,被認定為「殺人未遂共犯」或是「普通傷害罪」,面臨的將是十年牢獄與罰金結案的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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