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古小姐原本只是公司裡最「穩」的那一位——做帳、管控金流、處理往來款項,一切都要精準。她受僱於公司擔任會計,公司也替她投保勞保;雙方約定薪資於次月 4 日發放。
真正的轉折點,發生在她被公司安排「扛起更大的責任」之後。她長期出差至大陸協助處理公司大陸事宜;因工作內容、責任與強度都明顯加重,雙方談妥將月薪調整為每月 20 萬元。這不是「加薪福利」,而是對她專業與投入的合理對價。
但很多勞資爭議最刺痛的地方,往往不是「公司沒錢」,而是信任被當成成本。公司竟無故未給付積欠6 個月薪資合計104萬餘元。除了欠薪,她為了工作先行墊付的軟體年費與網域年費,公司也遲遲不返還。
她不是沒催、不是沒問。最後,她以存證信函催告公司限期給付,但公司仍置之不理。當「再等等」不再是選項,她選擇把問題交回法律:把每一筆欠薪、每一次催告、每一個時間點,都整理成可以被法院理解、可以被判決支持的證據鏈。
本案的核心攻防:雇主能否用「口頭協議」或「經營損益」為理由,片面改變工資並合理化欠薪?答案是否定的。
(一)工資不是「可調整的恩惠」,而是契約核心:工資應全額給付
法院在理由中明確援引: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這句話的實務意義是——除非有法律依據或勞雇雙方合意,否則雇主不能自行打折、不能自行延後、也不能用經營困難當成免付通行證。
實務建議:
(二)雇主主張「你同意降薪」?請他拿證據:舉證責任在雇主
本案被告不否認欠薪,但抗辯「因職務安排及經營損益,薪資再度調整」,並提出一套較低的薪資數字。關鍵是:誰主張、誰舉證。法院引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明確指出被告若主張「後續有再次調整(減薪)」,就應負舉證責任。 而被告在庭上自承「口頭協議、但沒有協議成功,所以沒有資料」。這等於在法庭上承認:沒有勞工同意減薪的證據。法院因此不採信其說法,回到雙方不爭執的基礎——月薪20萬元,作為計算欠薪的依據。
(三)催告、利息與假執行:讓勝訴不只是紙上勝利
本案利息部分,法院依民法第 229 條、第 233 條第 1 項、第 203 條判定:工資屬定期限給付,期限屆滿或催告後仍不給付即負遲延責任,法定利率以年息5%計。 更重要的是,法院依勞動事件法第 44 條第 1 項就勞工給付請求、雇主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 2 項酌定擔保機制。這能有效降低雇主拖延或脫產的風險,讓勞工更快接近「拿到錢」。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法院指明應依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全額給付工資,雇主不得任意少給。
降薪主張要舉證:既然雙方不爭執月薪20萬元,被告若主張另有「再度調整」,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應由被告舉證;但被告自承僅口頭協議且協議未成、無資料,法院不採信。
利息與假執行:利息依民法第 229、233、203 條起算並以年息5%計;同時依勞動事件法第 44 條宣告假執行,強化勞工實際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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