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的不只身體:被撞後對方還推責? 從現場到鑑定,再到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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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林先生
    案件結果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得易科罰金。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一個「以為只是擦撞」卻變成骨折的晚上

    那天晚上,被害人騎著機車沿A街往B街方向前行,路口沒有號誌,車流不算少,但一切看似和平常無異。

    意外就發生在下一秒——被告駕駛營業用小客車,原本停靠路邊讓乘客下車,隨後從路邊起步、準備往B街方向行駛。按理,車輛「由靜止起步」且在無號誌交岔路口轉向、切入車道之前,應先確認前後左右來車並禮讓直行車;但被告卻疏於注意,貿然起步,與行進中的被害人發生碰撞。

    撞擊瞬間,被害人人車倒地。到院檢查後,結果比想像更嚴重:右側股骨粗隆骨折,並合併背部、右手肘、右腳踝、右大腿等多處挫傷。

    對多數當事人而言,骨折不是「休息幾天」就能解決——它常意味著手術或長期復健、行動受限、工作中斷、家人照護成本,以及一段時間的情緒崩潰與不安。更棘手的是,案件進入偵查後,被告雖坦承有碰撞事實,卻主張「自己看過沒車才切出」,反而指稱被害人騎得快、越線、偏移碰撞其車頭等語,企圖淡化自身責任。

    在這種「各說各話」的車禍爭議裡,受害者最容易陷入兩個困境:一是被對方的說法帶著走;二是錯過蒐證與鑑定的黃金時間。被害人選擇不再孤軍奮戰,委任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協助提出告訴、整理證據,讓事實回到「證據說話」。

    律師解說

    (一)本案的法律核心: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本案屬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對受害者而言,刑事判決的價值不只在「判對方有罪」,更在於它會把事故責任、過失與傷害結果用司法文件固定下來,成為後續民事求償談判與訴訟的重要支點。

    (二)勝負關鍵不是「誰講得大聲」,而是「責任如何被證明」

    車禍案件常見的攻防是:

    • 對方說「我有看、我有打方向燈、他騎很快」
    • 受害者說「他突然切出來、我根本來不及反應」

    此時,律師的策略通常會回到三個層次的證據鏈:

    1. 現場基礎資料:事故現場圖、初判表、調查報告、談話紀錄等(警方卷證)。
    2. 專業鑑定意見:本案法院量刑時明確提到,鑑定與覆議鑑定認定「被告為肇事主因、告訴人為肇事次因」。
    3. 傷勢與因果關係:診斷證明等醫療文件,用來連結「碰撞」與「受傷結果」。

    本案最重要的突破點,即在於把爭點從「口水戰」導回「鑑定與卷證」,讓責任比例清楚化,法院也在判決中採納「主因/次因」的結構來評價過失程度。

    (三)很多人會問:我也有次因,是否就「不算贏」?

    不。
    本案法院明確指出:即便告訴人被認定有次因,仍不影響被告就其主要過失成立過失傷害的判斷;差別通常反映在量刑與後續民事過失相抵

    (四)給讀者的行動建議(遇到類似車禍時)

    1. 現場先做對三件事:報警、拍照錄影、保留行車紀錄器或周邊監視器線索(因為警方卷證與客觀資料會進入「證據清單」)。
    2. 醫療文件不要只拿一張:診斷書、收據、影像報告、復健計畫與請假證明,都是未來求償「金額與期間」的基礎。
    3. 要求鑑定不是挑剔,是保護自己:當雙方說法分歧時,鑑定意見常是法院與檢方最倚重的客觀依據之一。
    法院判決

    (一)構成要件與定罪法條:刑法第284條

    法院以簡易判決認定被告成立過失傷害罪,並科處有期徒刑三月。

    同案起訴內容亦載明:被告於無號誌交岔路口由路邊起步時,未注意周邊來車並禮讓行進中車輛,因而與被害人機車碰撞,造成骨折等傷害。

    (二)量刑斟酌:刑法第57條(含主因/次因、傷勢、和解未成)

    法院在量刑理由中,除評價被告未遵守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外,也一併考量:

    • 被告為肇事主因、告訴人為次因(鑑定與覆議鑑定意見)
    • 告訴人傷勢情形
    • 被告有和解意願但因條件落差過大致調解未成
    • 被告犯後態度與生活狀況等

    (三)自首減刑:刑法第62條前段

    被告在肇事後,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警員承認為肇事人,法院認定符合自首,依法減輕其刑。

    (四)為何說這是「成功案例」?

    成功,從來不只是「判幾個月」——而是讓法院在判決裡清楚寫下:

    1. 事故責任結構(主因/次因)
    2. 過失如何成立(路邊起步未注意、未禮讓直行)
    3. 傷害結果與因果關係(骨折與多處挫傷)
    4. 以及在和解未成的情況下,仍以刑責回應受害者的損害與正義需求。

    從律師角度,這類案件最重要的「解題方式」不是情緒對抗,而是把案件節奏抓回:卷證→鑑定→法條構成→量刑理由。在證據到位後,對方再怎麼推責,法院終究會回到可驗證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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