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一個「以為只是擦撞」卻變成骨折的晚上
那天晚上,被害人騎著機車沿A街往B街方向前行,路口沒有號誌,車流不算少,但一切看似和平常無異。
意外就發生在下一秒——被告駕駛營業用小客車,原本停靠路邊讓乘客下車,隨後從路邊起步、準備往B街方向行駛。按理,車輛「由靜止起步」且在無號誌交岔路口轉向、切入車道之前,應先確認前後左右來車並禮讓直行車;但被告卻疏於注意,貿然起步,與行進中的被害人發生碰撞。
撞擊瞬間,被害人人車倒地。到院檢查後,結果比想像更嚴重:右側股骨粗隆骨折,並合併背部、右手肘、右腳踝、右大腿等多處挫傷。
對多數當事人而言,骨折不是「休息幾天」就能解決——它常意味著手術或長期復健、行動受限、工作中斷、家人照護成本,以及一段時間的情緒崩潰與不安。更棘手的是,案件進入偵查後,被告雖坦承有碰撞事實,卻主張「自己看過沒車才切出」,反而指稱被害人騎得快、越線、偏移碰撞其車頭等語,企圖淡化自身責任。
在這種「各說各話」的車禍爭議裡,受害者最容易陷入兩個困境:一是被對方的說法帶著走;二是錯過蒐證與鑑定的黃金時間。被害人選擇不再孤軍奮戰,委任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協助提出告訴、整理證據,讓事實回到「證據說話」。
(一)本案的法律核心: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本案屬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對受害者而言,刑事判決的價值不只在「判對方有罪」,更在於它會把事故責任、過失與傷害結果用司法文件固定下來,成為後續民事求償談判與訴訟的重要支點。
(二)勝負關鍵不是「誰講得大聲」,而是「責任如何被證明」
車禍案件常見的攻防是:
此時,律師的策略通常會回到三個層次的證據鏈:
本案最重要的突破點,即在於把爭點從「口水戰」導回「鑑定與卷證」,讓責任比例清楚化,法院也在判決中採納「主因/次因」的結構來評價過失程度。
(三)很多人會問:我也有次因,是否就「不算贏」?
不。 本案法院明確指出:即便告訴人被認定有次因,仍不影響被告就其主要過失成立過失傷害的判斷;差別通常反映在量刑與後續民事過失相抵。
(四)給讀者的行動建議(遇到類似車禍時)
(一)構成要件與定罪法條:刑法第284條
法院以簡易判決認定被告成立過失傷害罪,並科處有期徒刑三月。
同案起訴內容亦載明:被告於無號誌交岔路口由路邊起步時,未注意周邊來車並禮讓行進中車輛,因而與被害人機車碰撞,造成骨折等傷害。
(二)量刑斟酌:刑法第57條(含主因/次因、傷勢、和解未成)
法院在量刑理由中,除評價被告未遵守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外,也一併考量:
(三)自首減刑:刑法第62條前段
被告在肇事後,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警員承認為肇事人,法院認定符合自首,依法減輕其刑。
(四)為何說這是「成功案例」?
成功,從來不只是「判幾個月」——而是讓法院在判決裡清楚寫下:
從律師角度,這類案件最重要的「解題方式」不是情緒對抗,而是把案件節奏抓回:卷證→鑑定→法條構成→量刑理由。在證據到位後,對方再怎麼推責,法院終究會回到可驗證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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