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藝人黃明志近日捲入網紅謝侑芯猝逝案,被指尿檢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及四氫大麻酚四項毒品成分陽性,並遭當地檢方以吸毒與持有毒品起訴。此案不僅引發輿論譁然,也再次讓人關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責與社會影響。新聞來源(yahoo新聞)。
一、毒品持有與吸食的法律區別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毒品分為四級: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1條: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者都將面臨刑事責任。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將面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並且需要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若是施用者年齡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實務上「尿液陽性」等於犯罪嗎?
在台灣,警方的「尿液初篩陽性」僅屬初步結果,仍需經實驗室確認檢驗與法院認定。
三、名人涉毒的社會影響與輿論風險
藝人、網紅屬公眾人物,社會觀感要求更高。雖然黃明志強調「未吸毒,只是喝酒多」,但若媒體或網友過度解讀、散布未經查證的細節,也可能構成誹謗或妨害名譽罪(刑法第310條),公眾發言仍需謹慎。
四、律師提醒:毒品案件三大迷思
提醒:
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拒絕毒品,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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