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志遭驗出「4項毒品陽性」:從涉嫌吸毒來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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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馬來西亞藝人黃明志近日捲入網紅謝侑芯猝逝案,被指尿檢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及四氫大麻酚四項毒品成分陽性,並遭當地檢方以吸毒與持有毒品起訴。此案不僅引發輿論譁然,也再次讓人關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責與社會影響。新聞來源(yahoo新聞)。

    法律評析

    一、毒品持有與吸食的法律區別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毒品分為四級:

    •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等。
    • 第二級:安非他命、搖頭丸、大麻等。
    • 第三級:K他命、依托咪脂、鎮靜安眠藥等。
    • 第四級:牛奶針、部分成癮性鎮痛劑。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1條: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者都將面臨刑事責任。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將面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並且需要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若是施用者年齡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實務上「尿液陽性」等於犯罪嗎?

    在台灣,警方的「尿液初篩陽性」僅屬初步結果,仍需經實驗室確認檢驗與法院認定。

    三、名人涉毒的社會影響與輿論風險

    藝人、網紅屬公眾人物,社會觀感要求更高。雖然黃明志強調「未吸毒,只是喝酒多」,但若媒體或網友過度解讀、散布未經查證的細節,也可能構成誹謗或妨害名譽罪(刑法第310條),公眾發言仍需謹慎。

    四、律師提醒:毒品案件三大迷思

    1. 「只是驗出陽性,不算吸毒」
       驗尿結果雖無法作為唯一證據,但仍須自行舉證否認。
    2. 「持有販賣與轉讓的一線之差」
       當毒品完成交易,就已經構成「客觀販賣行為」,若僅是沒有任何金錢交換的無償行為,則可能被認定為轉讓(轉讓刑責雖較販賣輕,但仍須充分舉證)。
    3. 「戒癮治療就沒事」
       戒癮治療的適用對象主要為初次施用或無繼續施用傾向的毒品案件,為鼓勵毒品使用者早點遠離毒品危害,相關施用行為後,若主動到醫療機構尋求戒癮治療,則可免除刑事責任。戒癮須依規定接受一定期間的藥物治療,若無故缺席或未完成,則須通報給檢察官,也可能撤銷緩起訴,面臨更重的懲罰。

     

    提醒:

    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拒絕毒品,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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