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雙方過去為伴侶並同居,孩子出生初期,生父曾提供每月10萬元,但分手後即未再按月支付扶養費。其後曾有他人認領,至法院判決生父應認領,確立父子關係。分手後,當事人獨自承擔孩子生活、教育與醫療等費用,遂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生父反聲請改定親權及請求將來扶養費。
(一)代墊扶養費的法律基礎:不當得利+父母共同扶養義務
(二)如何計算「代墊扶養費」:
(三)「曾付高額生活費或買房裝潢」能否主張已盡扶養?
(四)親權改定與將來扶養費請求為何失敗?
(五)遲延利息與起算日
(六)最高法院見解的支持
提醒
一:保存證據,但別怕零星花費無單據 家庭日常支出常難完整留存,法院可採客觀統計數據(如主計總處消費性支出)補強計算基礎。若您長期獨力扶養卻苦無單據,仍可依法主張。
二:大額資產支出≠自動抵扶養費 房屋頭期款、裝潢與高額生活費,除非明確約定係作為子女扶養費,否則難逕認為已代替或溢付。
三:親權改定要看「最佳利益」 就算父母一方條件改善,仍須證明現狀對子女不利或他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否則難以改定。
不當得利+共同扶養義務:民法第179、1084Ⅱ、1089Ⅰ前段、1119——父母均需依資力負擔;一方單獨負擔可向他方請求返還。
認領溯及既往:民法第1065Ⅰ、1069——父子關係自出生起存在,扶養義務不因遲延認領而免除。
子女最佳利益:民法第1055、1055-1、1069-1——法院綜合子女意願、照顧現況與社工報告,維持現狀不改定。
金額計算:採政府消費性支出統計、城市生活水準、雙方經濟能力為基準,核算三階段月需(2.3萬/2.5萬/2.8萬),平均分擔,得出100萬餘元。
程序與結論:二審認原審「於法無不合」→抗告駁回、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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