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上篇解析家寧媽媽如何涉嫌業務侵占、背信、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三個罪行,本篇將以家寧父親涉嫌非法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罪、幫助逃漏稅罪;家寧妹妹涉嫌幫助逃漏稅罪;家寧涉嫌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他們是如何涉犯嫌以上三個罪刑做說明。
一、家寧父親如何涉嫌非法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罪、幫助逃漏稅罪?
(一)何謂「非法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行為人主觀上有獲利或惡意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例如非基於特定目的(例如學術研究、公益),也未經當時人同意,未做好保護個資的安全措施,而使用他人未公開之個資於不法目的。其中損害他人利益之「利益」,僅限於財產上的利益,如果違法使用他人個資造成他人精神上痛苦的話,此種非財產上的精神或情感上利益,不會成立本罪,但可依民法請求賠償。
經調查家寧父親以不詳方式取得9人個資,並不法使用於逃稅,而不詳方式應可認為不符合個資法對個資的保護,未得當事人同意且用於不正當的逃漏稅捐目的。
(二)何謂「幫助逃漏稅罪」?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簡言之,幫助犯就是幫助犯罪的人。法律上所稱的幫助犯,須同時符合2個條件,客觀上的「幫助行為」及主觀上的「幫助故意」。
家寧父親聽從家寧媽媽指示,以不詳方式取得9人個資,充當人頭,提供家寧媽媽虛報員工薪資及支出等1609萬餘元,藉此規避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上是積極幫助家寧媽媽逃稅的行為,而且家寧父親主觀上有幫助故意,認知到自己是在幫助他人,且亦認知到家寧媽媽犯的罪是何種罪,若家寧父親只是為了自己缺錢想藉此大撈一筆,那就不會是幫助犯,單純是自己想犯罪,是逃漏稅捐罪的共同正犯。
家寧妹妹亦同,提供家寧媽媽人頭戶,是為了幫助她虛報員工薪資逃稅,只是她沒有像父親一樣多涉嫌非法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罪,僅是因為她有經朋友的同意取得個資。
二、家寧如何涉嫌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一)何謂「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刑法第359條規定之破壞電磁紀錄罪,指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中,所謂「無故」指未經授權,無正當權源或事由。「變更」指更動他人之電磁紀錄原本之內容。而本條的性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認為:「本條屬於結果犯,必須該行為以致生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使構成本罪。」
家寧擅自更改與Andy老師一同經營的「眾量級CROWD」 YouTube頻道密碼,既然是共同經營,家寧卻未經過Andy老師同意,變更已經存取於網站上的密碼(即電磁紀錄),以上行為涉嫌本條。
三、律師的話
成立幫助犯非常簡單,不只是本案的積極幫助行為,消極不作為(如:故意放小偷進家門)、精神上加油打氣或物質上的幫助(如:提供毒藥或刀子雖然人不是你殺的),以上都會成立幫助犯。幫助犯依法雖能按正犯的罪刑減輕,但仍會因此留下案底。即使是家人指示,仍應注意行為是否觸犯相關法令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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