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市板橋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遊覽車左轉時未注意路口狀況,撞飛正在斑馬線上的行人。此事件凸顯了大型車輛視野死角的風險,也引發對駕駛人責任與行人安全保障的討論。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分析肇事責任、行人權益及事故預防措施。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行經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優先通行。若因疏忽導致事故,駕駛人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民事賠償,甚至是刑事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未依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減速慢行,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若起駛前未讓行人優先通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可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肇事駕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復健費與精神慰撫金等。若情節重大,行人因事故導致長期失能或死亡,家屬還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實際金額須視個案情況判定。
若駕駛疏忽撞傷行人恐觸《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行人重傷或死亡,則適用《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若事故發生後肇事逃逸,依《刑法》185-4條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人權利: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行人行經設有斑馬線的路口,擁有「絕對優先通行權」,車輛必須停讓。駕駛義務: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車輛轉彎時應減速慢行,並禮讓行人。
行人安全應受到高度重視,駕駛人不僅要遵守交通規則,也應負起確保行人安全的責任。政府、駕駛與行人都應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改善道路安全,杜絕「行人地獄」的發生。
毆打長輩,遭姑姑反殺,防衛過當與義憤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