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前空姐與義大利男子未婚生女,分手後為爭取8歲女兒親權告上法院,憲法法庭認定最高法院維持台北地院裁定要女童赴義大利與父親同住1年已經違憲,廢棄發回更審。經最高法院審理,廢棄原裁定,將全案發回北院更裁。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一、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之意旨
只要涉及未成年子女案件,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之考量。而在跨國父母交付子女之暫時處分事件,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及繼續性原則(或維持現狀原則)為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原則。然而,本案裁定作成時,並未給予未成年子女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台灣的時間遠長於居住義大利的時間,在台期間也適應良好,究竟使未成年子女移居義大利之重大改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原裁定並未同對這些因素一併考量,就駁回抗告,已屬違憲。
二、最高法院認為北院並未詳加審酌女童最佳利益,廢棄原裁定
原裁定命母親應把女兒交給義籍父親,且義籍父親可以將女兒帶回義大利。但最高法院認為,北院未審酌女童是否已習慣台灣生活?如強制移居義大利,是否造成心理、生活衝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且程序監理人報告也指出,不建議讓女童頻繁轉換居住地,可設定主要居住地,並規劃長假讓女童與另一方相處,但北院也未審酌此意見。
由於父女一直沒有相處的機會,無法評估親子間互動情形,但北院也未嘗試以在不影響女童在台生活就學情形下,由程序監理人作為溝通橋樑,漸次引導與父親及其家庭成員相處,並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以便瞭解父女相處情形,並且再度徵詢女童意願,便裁定女童應赴義大力與父親同住1年,最終最高法院廢棄原裁定,將全案發回北院更裁。
最高法院也提到,女童目前年僅8歲,心智成熟不如成年人,其意願及陳述意見如果受到目前主要照顧者的情緒、言詞影響,會陷入兩難,導致身心勢必無法承受,故審酌女童意願時,必須注意排除父母及家族成員的不當干擾,以發現女童的真實意願。
法官真的恐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