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情人碼頭啞鈴浮屍案,殺人罪幫助犯

陳男與莊嫌和王嫌若有犯意聯絡,則為殺人罪的共同正犯,和主嫌刑度相同。而若只是單純載運魏女到碼頭,或者只是知道王姓嫌犯要犯罪,而幫忙買啞鈴,則為殺人罪的幫助犯,法官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高縣興達港情人碼頭啞鈴女浮屍命案,警方查出29歲男子王嫌與大她7歲的已婚婦人魏蓉伶過從甚密,兩人疑因金錢關係發生衝突進而引發殺機,警方昨天將主嫌王嫌等人依殺人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王嫌將魏女存款10幾萬元提領一空,引發她極度不滿,兩人發生爭執,王嫌竟心生殺機,6月17日晚上夥同網友陳嫌(33歲),持魏女信用卡至南市某大賣場買啞鈴、童軍繩等作案工具,19日凌晨再夥同莊嫌(30歲),將服用安眠藥的魏女載至興達港情人碼頭行凶。

法律評析

殺人罪幫助犯,傻傻幫人刑責難免

該案王姓嫌犯涉嫌將身為女友的魏姓已婚婦人殺害,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陳男與莊嫌和王嫌若有犯意聯絡,則為殺人罪的共同正犯,和主嫌刑度相同。而若只是單純載運魏女到碼頭,或者只是知道王姓嫌犯要犯罪而幫忙買啞鈴,則為殺人罪的幫助犯,法官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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