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買賣房屋及瑕疵處理 之二

(三)違章建築買賣
違章建築是指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未依法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發給建照、執照的建物,常見於頂樓鐵皮加蓋、二次施工的走廊或陽台外推等,因為沒有取得建照、執照,無法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如經舉報會被拆除,屬於房屋的嚴重瑕疵。判斷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可以向屋主索取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以確定是否有辦理所有登記。

雖然違章建築屬於房屋瑕疵且沒有所有權,但是還是可以做為買賣標的,買賣契約仍為有效,買受人僅取得違章建築的使用權,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若買受人明知為違章建築而買受,買方應自行承擔日後遭拆除的風險;若屋主刻意隱瞞違建事實,買方可以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

(四)買賣房屋衍生的問題:談買賣不破租賃
不定期租賃契約在房屋易主時,經常發生新房東要求調漲租金或請房客遷離的情形,新房東是否要承接原本的租賃關係,或是要求房客返還房屋,涉及民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買賣不破租賃的意思是說,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即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此時,房客的房東自動更改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但是這個原則也是有所限制,依照同法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圖表整理如下:

適用與否

租約類型

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1.不定期租約經公證

2.未經公證的一年租約(口頭或書面均可)
3.未經公證,但租期在五年以內的定期租約(須以書面訂立)
4.五年以上定期租約經公證

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1.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約:包含原先為定期租約,約滿後未續約,房客續住、房東也未反對時

2.未經公證,且租期超過五年的定期租約

另外,實務上經常發生房東將房子出租後忘了續約,卻因此趕不走惡房客,收也收不回來,這是因為定期租約,租期一到,房東便可收回房屋,但往往會在租期屆滿後,房客繼續繳納租金、房東也沒有反對的表示,此時,民法規定該租約當然成為不定期租約,而不定期的租賃契約,房東要收回房屋有一定的限制,雖然民法第450條指出:「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是尚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限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收回房屋:1. 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的同意,將房屋轉租於他人;3.承租人積欠租金以擔保金抵償後,仍積欠達2個月以上租金;4.承租人以房屋做違反法令之使用;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若房東非出於以上法定事由而收回,單方終止租約並不合法,屬於可歸責於房東的債務不履行,房客可以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例如搬遷費等,若有違約金的約定,並可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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