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律責任及賠償

 

侵犯他人著作權之法律責任
侵害他人的著作人格權時,在民事責任方面,須就著作人名譽受損的部份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慰撫金),並可以請求更正內容或其他回復著作人名譽的適當行為,例如登報道歉或將判決登報等。刑事責任方面,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等。
至於侵害著作財產權時,一樣也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舉例而言,在網路發達的現在,最常發生的就是音樂或影片的上傳、下載行為,可能侵害著作權,在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下載音樂或燒錄,極易構成重製權侵害,如果下載後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範為內的使用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例如大量下載、燒錄並販售或出租,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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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損害賠償額之認定問題
(1)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II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III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2)著作財產權之受害人,針對侵害人所應付之賠償責任與計算方法,得在以下方式中擇一於訴訟上請求:
A. 具體損害賠償說:此即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本文及民法第216條,去計算「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而向加害者請求之。
B. 差額說:此即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但書規定,以被害人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C. 銷售總利益說:此即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本文,由受害人向侵害人請求其所得之全部收入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數額,作為損害賠償額。
D. 銷售總價額說:此即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但書規定,直接以侵害人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作為損害賠償額。
E. 法院酌定損害賠償額說:此即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即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果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甚至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3)判決
在適用「法院酌定損害賠償額說」時,我國法院強調必須要在「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方得適用之(例如參見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上字第6號判決:「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固規定被害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惟應以實際損害額確屬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適用該項規定時法院應依侵害情節審慎酌定賠償額,使與被害人之實際損害相當,始符合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之立法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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