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著作權定義

(一)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法保障作品的「原創性」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義:「著作,指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創作係指人將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分析之,著作有三個主要要件。
1.獨創性:
著作人運用自己的智慧、技巧「獨立」完成,所以著作並不要求要達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之地步,且即使與他人之著作相似或雷同,只要能夠證明係「獨立創作之結果」,無抄襲、盜用,則個人作品都可以各自取得著作權(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2713號),

2.原創性:
著作權要求之原創性固不如專利要求之「新穎性」嚴格,但依著作權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保護著作人之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著作人之著作精神作用有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和獨特性,始具有原創性(參考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五○號判決)。也就是說不能抄襲或複製他人著作,單純用翻譯機所翻譯做成的文章也不是著作。

3.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不是抽象的觀念、構想本身(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
將他人著作一字不漏地抄襲,固然是侵害他人著作權,但是作品是否要與他人既有作品100%完全不同,才算是具有原創性而享有著作權,倒也不盡然。因此,如何判斷一件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會決定其是否可享有著作權。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準此,欲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其前提乃在於該表現形式屬於『創作』,即必須具備二要件,一為狹義之『原創性』,即該作品係著作人獨立完成,非複製、抄襲、模倣他人之作品;一為『創作性』,即必須具有相當程度之精神作用,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著訴字第11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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