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繼承常見訴訟(二)回復繼承權之訴

1. 回復繼承權之訴,是指非真正繼承人或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真正繼承人現實占有遺產,而以合法繼承人之地位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者,則繼承權被侵害之真正繼承人得對之請求回復之制度。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回復。回復請求權,從知道被侵害的時後起算,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超過10年不行使亦同(民法第1146條)。舉例:林先生中年喪妻,僅有一子A長年居住國外,林先生死亡後留下大筆珠寶鑽石,遭第三人黃小姐自命為繼承人占有長達一年,A回國後知道有此情事,乃向黃小姐依民法§1146規定提起回復繼承權之訴。
2. 提起訴訟之應備文件
(1) 遺產清冊或可證明應繼遺產項目數量的資料:回復繼承請求權的請求標的物,應以繼承遺產的資料為依據,如果遺產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為現金或定存單,則要提出存摺或銀行相關傳票資料。
(2) 原告為真正繼承人的資料:如是法定繼承人,應提出戶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統表;如是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則應提出認領證明。
(3) 其他如喪葬費用收據、尚未罹於回復繼承請求權時效之證明等。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