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繼承常見訴訟(一)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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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繼承開始後,部分繼承人的繼承權遭到其他繼承人的否認,或是非繼承人卻謊稱自己是繼承人,真正的繼承人就可以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是依照繼承人的人數,就遺產的金額,依其應繼份的比例,計算訴訟標的的價額。例如被繼承人的配偶否認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則非婚生子女可以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的訴訟。
    2. 近年來有許多大陸地區人民,因為台灣的遺產管理人不承認他們具有繼承權,而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的案例。處理這類案件,需要備齊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如是大陸地區機關所製作的文書,則要透過海基會驗證,如果有和台灣親屬共同生活相處的事實,像是出遊照片或簡訊或有入出境記錄等,也可以提出給法院審酌。
    3. 提起訴訟之應備文件:
    (1) 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當事人可以到戶政機關申請,法院可依此文件參考繼承人的順序或地位。
    (2) 繼承系統表
    (3) 財產清單獲遺產清單:可至國稅局申請,如是不動產也可以到地政機關申請。
    (4) 大陸地區的繼承人應備之文件:已向法院聲明繼承之准予查函或經海基會驗證的大陸地區公證處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及委託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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