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福灣巧克力董事長因性騷擾案件而被判刑,不過一審時法院依照強制猥褻罪判決8個月有期徒刑,上訴二審後法官認為環抱腰部7秒3次屬於調戲因此改判性騷擾有期徒刑6個月,許董事長的兒子更為此事件的暴發在臉書上罵受害女學生「被婊了。被品性惡劣私生活混亂手上缺零用錢的問題學生婊。」等內容,受害女學生另外對許董事長兒子提告誹謗罪,遭法院判拘役40日,
(新聞摘自:聯合新聞網)
一審法官判許董事長強制猥褻罪,二審卻改判性騷擾,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的區別究竟在哪裡呢?
猥褻與性騷擾之不同?
妨害性自主在刑法罪章中包含性交、猥褻,兩者行為人都以性侵為目的,本章重在保護憲法所保障之「性自主權」,因為重在「性自主之決定權」所以猥褻行為必須是被害人主觀上產生性自主決定權才有可能侵害,若只是短暫的停留,如擁抱、親吻、襲胸(抓兇)、摸屁股等等被害人尚未展生性自主決定時行為就已經結束了屬於性騷擾,其判斷性自主權是否形成,實務上主要依據行為人的行為停留在被害人身上的時間長短,舉例來說,甲突然抓路人乙的屁股,時間不到2秒,此時乙自被侵害起自結束時,乙還沒有性的決定權的意識,而是感覺自己被侵害,此時就屬於性騷擾行為。
許董事長兒子則因為在網路上稱「被婊了。被品性惡劣私生活混亂手上缺零用錢的問題學生婊。」等內容攻擊女學生而被判誹謗罪拘役40日,而誹謗罪的成立要件,誹謗罪則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註:這裡的「事」指具體事件)向大眾傳播,例如,四處宣傳某某人在外面有小三,或是指摘某某行政機關主管接受招待等等。而許董事長兒子的行為是以文字或圖像毀損女學生名譽屬於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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