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男童,為無責任能力人。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但原則上還是要檢察官移送給少年法院,雖然法律明定不罰,但這「不罰」應該由法官做出裁判,或者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為微罪不舉。
警察堅持法辦4歲男童,讓法官痛批太離譜!苗栗一名4歲男孩,拿走便利超商5百元的影印卡,超商不追究,但警方用卻竊盜罪函送法辦,案子到了法官手上,直接裁定不付審理,法官說法律明文規定,7歲以下兒童犯法,只能輔導不能罰,他還看到男童筆錄上的簽名歪七扭八,連字都還寫不好,不忍心法辦,警察辦案實在太僵化。
(一)該案嫌犯為4歲男童,為無責任能力人。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但原則上還是要檢察官移送給少年法院,雖然法律明定不罰,但這「不罰」應該由法官做出裁判,或者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為微罪不舉。該案警方只是依法扮演把人帶到,要不要裁判是法官責任的角色。法院最後認為男童年幼不曉得發生什麼事情,而決定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二)而在民事方面,若超商將來要追究,因為該名男童是7歲以下,為無責任能力。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為了避免法定代理人已經做好管理監督的角色,卻因為未成年人一時好玩,而過度加重法定代理人的負擔。因此民法第187條第2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至於刑法部分父母除非有參予或為正犯,否則原則上不會處罰父母。因為刑法的處罰對人民自由及其他財產相對剝奪比較大,依據刑罰謙抑思想,以及罪僅及於一身的觀念。在民主社會時代,刑罰已經勁量不會再有「罪誅九族」的連坐觀念了。
家暴型態多樣,經濟控制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