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拒絕返還出勤「三寶」,誰有理?

部分長榮空服員不願繼續罷工,願意回公司上班,簽立委託書請公司代為向工會取回出勤三寶(護照、工作證、台胞證),但長榮人員至工會櫃台欲索取三寶時,工會以無法核對簽名是否為本人親簽為由拒絕,主張是否有理呢?

法律評析

工會應返還三寶

長榮公司與空服員的委託書,有請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公證並非隨隨便便的程序,而是公證人必須實際確認當事人身分,確認委託書上的簽名係由空服員所簽,才會製作公證書,形式上就已具高度的證明效力。長榮公司勢必事前預料工會可能會以非本人親簽之理由拒絕,所以先進行了公證程序,既然公證人在形式上已擔保委託書之真正,工會就必須返還三寶,不得拒絕,縱使長榮公司真的偽造空服員簽名,也是長榮公司應自負刑事責任。

拒絕返還三寶有何法律責任?

新聞報導有長榮人士或律師表示工會可能有侵占罪之責任,但侵占罪主觀上須有不法所有意圖為必要,依實務多數見解,即主觀上要有據為己有意圖,且係長期性的,而工會拒不返還三寶,是否有「長時間將三寶據為己有意圖」,證明上有困難,成立侵占罪之機率不高。而強制罪方面,拒絕返還三寶是否係「強暴」行為,亦有爭議,雖然有見解認為強暴係可針對物為之,不須直接對被害人本人為之,但拒不返還是否符合「強暴」可解釋之範圍,恐怕是沒辦法的。

雖然刑事責任不明確,但民事上仍有返還之義務,若拒不返還導致空服員無法執勤的薪資損失,工會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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