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男子到運動中心打羽球,卻在互相攻防時,因閃避不及遭對手「殺球」擊中左眼,雖然緊急就醫仍造成視力退化,更因此遭到公司解雇,他認為事發當時對手揮拍並未注意才導致他受傷,因此求償155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羽球存在一定的風險,而對手也沒有違規,因此判對手免賠。
(新聞摘自:三立新聞)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行為人之不法行為必須有故意或過失始負賠償責任,而本條所指「過失」是行為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其注意義務在法律上也分三種程度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侵權行為所指的過失即為「抽象輕過失」責任,抽象輕過失的意思是其人注意義務應比處理自己之事務還小心,也是最高的注意義務。所以,如果行為人已盡其注意義務,其損害仍發生時,則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審理法官認為,運動與日常生活之一般活動有所不同,亦即運動的風險性高於日常生活一般活動,運動者於參與運動之際,參與運動的運動者對於該運動必定附隨有一定程度無法避免的風險可預期,就該運動固有風險範圍內之行為,應認願意承擔該無法避免的風險,默示同意放棄賠償請求權,僅得就他人超出運動通常範疇之故意或魯莽行為所致之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本件蔡男運動過程中並無違反運動規則之事由,且羽球屬球速甚快之運動,其最高球速超越其他涉及球拍之球類運動,作用力甚大。倘身體脆弱部位遭高球速之羽球擊中,便有可能產生不小之傷害。參與羽球運動者既無法完全避免自己偶遭羽球擊中身體,自應承擔此固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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