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派青年於2月28日在桃園慈湖陵寢潑漆遭檢方起訴,20日下午將首次開庭,多位獨派青年早上9時30分再度前往「中正紀念堂」潑漆抗議,蔣介石銅像被染紅,青年獨派最後拉起布條,高喊口號,隨即被駐衛警上前阻止。
資料來源:TVBS
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毀損罪一定有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此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損壞」即損傷破壞,致使物之本體喪失其效用;「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
油漆可以清除,就不成立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之損壞,乃指損害或破壞,使物的性質、外形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其原來的狀態,顯有不良的改變者。雖然油漆可以清除,但如果不易清除,且潑漆行為,已使「銅像的外形」及「其紀念之特定目的」發生顯著不良之改變,仍然構成刑法毀損罪。如果可輕易清除且對美觀無影響,則不成罪。
而非潑漆以外的行為,例如鉛筆塗鴉、張貼紙張留下膠水痕跡等,物件本體並沒有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毀損罪可能就無法成立
潑漆,或是丟擲雞蛋,在不同時地可能有不同刑責。目前法院認為,集會遊行中,非針對人的丟擲雞蛋,為正當言論自由的表達,但向人丟擲造成他人受傷,則可能有傷害罪、公然侮辱或民事的精神上損害賠償。若向公署潑漆或丟擲雞蛋,則可能觸犯第 141 條侮辱公署罪,可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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