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還是寄託,誰說了算?

事實概述

      電腦大廠宏碁前公關處長汪島雄,將私人帳戶交由證券女業務員羅方汝操作,羅女陸續提領800萬元投資股票,後來只還448萬元,汪男催促提告請求返還剩餘352萬元,羅女火大汪男要她還錢,出庭時抗辯自曝「我其實是被他包養的」,指當初是對方提供帳戶供她「金額無上限」自由使用;不過法官認為,雙方屬「消費寄託契約」,判羅女應還錢。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一、什麼是消費寄託契約?

      消費寄託契約是指寄託人將代替物的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返還的契約,規定於民法第602條第1項:「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雖然消費寄託契約與贈與契約皆會把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但消費寄託契約中的受寄人事後必須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給寄託人。

二、訴訟上如何分辨當事人間是贈與還是寄託?

      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究竟為何,在法庭上總會淪為各說各話,因此法律規定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由當事人先舉證,法官再就兩造舉證的內容、辯論的意旨與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兩造間的法律關係。至於原告、被告分別應舉證的事項為何,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學界通說認為:「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或權利排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以本則新聞為例,原告汪男既然主張他與羅女間是消費寄託關係,請求羅女返還剩餘352萬元,在此給付訴訟中,原告必須先負舉證責任,證明雙方間確實為消費寄託,汪男既然已在訴訟中提出簡訊內容證明,再來應由主張非消費寄託而是贈與的羅女須舉證,然而羅女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那些錢是汪男基於包養關係而贈與她的,所以法院最後認定兩造間應是消費寄託關係,判羅女應返還352萬元予汪男。

      實務上此類案例層出不窮,更常見的是情侶間或夫妻間於

  • 分手後或離婚後要求他方返還物品。為避免彼此間的法律關係淪為各說各話,最好在立下約定時,留下書面契約,並留存足以證明雙方間法律關係的證據,如簡訊、通訊軟體LINE的對話紀錄……等,以備將來不幸走上訴訟時釐清雙方間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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