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王瑞德王瑞德前些日子爆料臺北市長柯文哲收買名嘴,但卻未提出什麼確切的證據,讓網友對瑞德大酸特酸,而網友的言詞有些已侮辱瑞德的人格,瑞德難忍這口氣,對不少網友提出公然侮辱之刑事告訴,更嗆聲侮辱他的人會留下前科,未來無法申請良民證,甚至應徵保全工作都不可能,但網友似乎不吃這一套,酸得更兇了,瑞德還是自個兒7pupu。
公然侮辱、誹謗被判有罪,會留下前科嗎?
一般民眾認知的「前科紀錄」、「良民證」,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即登載個人刑事紀錄,法令規範保全、計程車司機等行業從業人員,不得有刑事紀錄,所以這些行業的雇主,往往會要求勞工提出良民證。
但其實不是所有犯罪都會登載在良民證上,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有多款不記載之情狀,其中「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予登載,而網路妨害名譽的犯罪,幾乎可說99%都是拘役或罰金的刑度,所以妨害名譽的犯罪被告,還是可以請到良民證,可以說對生活不會有任何影響。所以瑞德嗆聲的內容,是無法實現的。
面對網路侮辱、誹謗,提告不是聰明手段
妨害名譽的案件,就算判決有罪,刑度也是極輕,告訴人所付出的時間、金錢成本往往高於被告,過去以來,也有諸多將公然侮辱、誹謗除罪化的呼聲。而公眾人物更不建議用提告的方式來處理,例如前些時日立委林俊憲和近日王瑞德對網友提告,網友的聲請更是有增無減,被罵得更慘,而提告到判決的時間也大約須時半年,緩不濟急,大張旗鼓喊告,結果不起訴或嗆聲內容出錯,反而更多了一個被酸的點。有時候,運用其他危機處理的處置方式,退一步,用雅量包容網友的言論,雖然輸了一時,但對未來的名聲反而是加分作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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