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插隊紛爭下的法律問題

30歲的陳女為圓夢環島旅行,不料前天到彰化市知名肉圓店排隊買肉圓,卻遇到一名馬姓男房仲插隊,對方很兇地堅持沒插隊,她拿手機錄影,對方竟還比出ya的手勢,讓她氣到將影片上傳臉書,網友大罵插隊男子太囂張。馬男不堪網路撻伐,公開道歉。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法律評析

本件案例中,雖然馬男插隊的行為令人憤怒,但陳女拍攝並上傳網路的行為有沒有觸法的疑慮呢?

 

一、網路公審,可能會涉及什麼法律?

(一)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觸犯刑法的妨害祕密罪。但仍須符合「無故」、「非公開活動」之要件。

陳女若是為了將來訴訟蒐集證據而拍攝馬男,這種正當理由不會被認為是刑法上的「無故」。

刑法保護人人可以在非公開場合能粗率而不拘謹的表現自己,而能自由的活動、言論、談話。馬男被拍攝的當下,是在人來人往的肉圓名店門口,眾多路人可見聞,且資訊設備發達使民眾隨時可能自發拍攝路邊不平事件上網讓網友評理,顯然無法預期馬男可以保有那當下言行舉止的隱私性,因此陳女未犯本罪。

(二)民法第195條之人格權損害賠償

民法上,若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也是民法上所說的「其他人格法益」,但必須侵害情節重大才有構成。

陳女將馬男被清晰拍攝的影片,放上網流傳,可能侵害馬男的肖像權,但法院曾有判決認為,在公共區域中,若影片中的人想主張肖像權,而他的肖像權與主要爭議的公共事件有關連,應屬可容忍之事,不算是侵害情節重大。買東西時要排隊,可能涉及公共秩序,陳女若是為了此種公共秩序的維護而拍攝並流傳當下的影片,不會構成侵害馬男肖像權而情節重大。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資運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相片、影片毫無疑問是個資法所指的個人資料,但在公共場合所拍攝的影片,未必都適用個資法,例如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即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

陳女此次僅拍攝、上傳公開插隊紛爭發生時,與馬男的對話,並未進行後製或結合馬男的其他個人資料,因此也不觸犯個資法。

(四)民刑事之妨害名譽

網路公審最常挨告成立的反而以妨害名譽居多,所以雖然遭公審的對象很可惡,但不代表可以侮辱他的人格,如果多事去謾罵當事人,反而被抓住小辮子被告妨害名譽,就得不償失了。

 

二、插隊行為違法嗎?

對於馬男的插隊行為,一般來說,若未於紛爭當下口出惡言或有肢體衝突,是無法可罰的,最多僅能道德譴責。但如果不是比YA,而是比中指,也是以肢體對他人之人格為眨抑,此種貶低他人名譽的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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