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震災失聯名單是否違反個資法?

民眾為了查知親友是否為維冠大樓之受困災民,於網路上張貼失聯親友的姓名、照片,或透過媒體報導協尋,但有網友指出未經當事人同意,此舉恐有違反個資法之嫌。南臺灣於過年前夕發生6.4級的大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傾倒、多人失聯受困的憾事,許多住戶的親友聯絡不上受災戶,透過各種公共平台協尋親友,以找尋失聯親友並增進搜救的效率。但有網友質疑,未經受災戶的同意即在網路上公布其個人資料,已經違反個資法。網友的質疑是否成立?簡述如下。

法律評析

公布失聯親友的資料是否合法,應該先探討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相關規定。首先,姓名和照片的確屬於個資法第2條所指的個人資料,但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法都針對不同情形而有不同的規範,並非一律都需要經當事人同意。

此外,個資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地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可得知個資法的立法目的,除了避免當事人的人格權受侵害之外,也包括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若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過於保守,有時反而不利於當事人之權益。

個人資料的利用行為,不論主體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個資法第16條及第20條都訂有「

  •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明文規定,在符合此要件的情形下,並不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即可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公布於網路等等。

    在面對天災的時候,為了儘速確認受災或受困民眾的名單,使搜救單位可以確認受困者,並使家屬可以瞭解現況以作相關處置,適度公布失聯者的個人資料,有助於公共利益的維護,並不會有違法的疑慮,反之,如過於限制個人資料的使用而不為公布,難以即時搶救而延誤救災時機,反不利於個人資料持有者之權益。

    由以上案例可知,我們使用個人資料的時候,當然必須遵守個資法的規定並保護當事人之人格權,但不須過於恐慌或保守,應該視情形而為不同的處理,如此也才能兼顧個資法「保護

  • 人格權」及「合理利用個人資料」的兩大立法目的,另外,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的同時,也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合理關聯,把握這幾個關鍵即可避免觸法。此外,實務的運作上,由於個資法立法當初正逢社會詐騙集團猖獗正盛時,立法例採歐盟最嚴格的規範。該法雖有刑事責任的規定,但檢察官大多保守以對,對於模糊個案多以行為人並無犯意作成不起訴處分,近期法務部已有修法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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