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鄰居交惡,怒罵婦人的郭姓兒子「媽寶、媽媽寶、靠媽媽的寶」,郭男認為此語已有損其名譽,檢方亦認定此為罵人的話,而以公然侮辱起訴;宜蘭地方法院卻以媽寶是否有貶意,社會尚未有共識,且「媽寶與孝順僅一線之隔」,被說成媽寶尚不足以貶損名譽、人格和社會評價,判陳婦無罪。
刑法所規範妨害名譽等節,算是執業律師時常碰到的問題及案件,常有來電諮詢的民眾會詢問,像是對方所罵他某些話是否會構成
公然侮辱罪vs.誹謗罪:
二者區別在於公然侮辱是行為人對他人進行評價時,以侮辱性字眼或行為表達,有損他人名譽;誹謗罪是指行為人在傳遞事實時,內容有所不實、虛構或僅涉及個人私德未涉及公共利益。 另外在涉犯「公然侮辱」罪,犯罪行為人須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狀態,侮辱、謾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使他人名譽受損,所謂「公開狀態」例如大馬路上、社區布告欄、BBS、網路部落格、臉書甚至是Line的群組等,如同本案中的婦人,在大馬路上辱罵郭男「媽寶」,先不論媽寶是否屬於悔辱性字眼,但其場所已構成一公開狀態。至於侮辱的方式不論是暴力或非暴力都屬之,例如公開用打耳光、把人家假髮拔掉、拿鞋子丟人等的手法羞辱人,或是公開以口頭或書面罵別人三字經、白吃、垃圾等貶抑別人名譽都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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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與公然侮辱另一個區別在於誹謗罪有免責事由,公然侮辱則否,免責事由分別為:1.對於所指摘、陳述的事實未涉及他人私生活,且能夠證明該事實為真實,或提供的證據能使人相信該事實為真實;2.基於自衛、公務員職務報告、可受公評之事或對於中央、地方會議或法院之記載,而以善意發表言論者。
最後回歸本案來看,「媽寶」二字目前在一般人理解上,通常有悔辱性、貶低他人之意,指凡事聽從媽媽意見,宛如「未斷奶」之成年人,無自信、無主見、無責任感,動輒拿母親當擋箭牌,最早形容戀母情結,後來衍生成罵人話語,因此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起訴鄰人,而非誹謗罪,然法官認為媽寶二字會因各地文化差異而具有不同之意涵,以我國傳統社會價值觀而言,「媽寶」與「孝順」實僅有一線之隔,成年人聽從父母建議、接受父母資助生活費用、與父母共同生活並互相扶持實屬常見。採這樣的見解是否有問題?其實字面上的意思當然會因人而異,或許本案在別的法官手上,就會認定有貶抑、侮辱之意,而判有罪。因此本案經檢察官上訴後,成罪之可能性也非常的高。
劉媽媽帝寶屋爭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