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趕走噪音早餐店

桃園法院判決「8點後才能賣早餐」,引起網路攻伐。而該案的事實是某自助早餐店,因清晨備料時噪音過大且溝通無法改善,導致鄰居蒐證後告上法院,法院判決指出該早餐店因於噪音管制的時間內產生過量噪音,違反噪音管制法且造成告訴人精神焦慮,最終判賠20萬元並禁止早餐店於早上8點前製造噪音。

法律評析

在進行分析之前,必須先釐清本案之所以引起輿論撻伐,實際上是新聞媒體在報導上的刻意引導,且就結論而言,法院所下的判決內容,既不是「把早餐店趕出住宅區」,更不是「早餐店早上8點後才可營業」,而是「晚上10點到日間8點,為管制時間,不得發出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以聳動標題與模糊內容誘導民忿,恐怕並不精確。

針對本案的事實來說,陳姓婦人於住宅區經營自助早餐店,因備料需求常於清晨3點開始拖動瓦斯鋼瓶、磨碾豆漿、切剁食材等發出噪音,導致住在隔壁的張姓夫妻無法入眠、不堪其擾,溝通未果後遂自行蒐證分貝數,並提起告訴。

依據桃園市環保局的公告,晚間10點至日間8點屬於噪音管制時間,而按照噪音管制法第8條的規定,住宅區(噪音管制區)內,不得於公告管制的時間內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到達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的程度」。

換句話說,噪音管制法並不是規定住宅區內不可以設立早餐店,也不是規定住宅區內噪音管制時間就不可以經營餐飲店,精確地說,是在規定「在噪音管制時間內,不可以在噪音管制區內發出足以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的噪音」。

有此理解之後,再次回顧本案便不難發現,陳姓婦人在住宅區經營早餐店,但卻在公告噪音管制的時間內發出超過法律所允許的噪音,導致張姓夫妻無法入眠,進而造成焦慮症等身體不適。從而,告訴人向陳婦提起民事告訴。而依照民法第184條關於

  • 侵權行為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對他人造成損害,亦會構成侵權行為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桃園地方法院在詢問告訴人願意和解後,勸說陳婦不成,因此依照張姓夫妻所蒐證之資料,判定陳婦違反噪音管制法,對張姓夫妻構成侵權而判賠20萬元,並禁止陳婦於噪音管制時間內發出逾越噪音管制法規定之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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