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賴姓男子,因與鄰居口角,竟然持刀砍斷鄰居的腳,造成鄰居因此跛腳,遭法院重判6年徒刑,賴男事後為了避免遭被害的鄰居民事求償,竟然將市價800多萬元的房子,以300多萬元的低價先行轉給親戚,以躲避債權;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賴將名下房子轉賣是虛偽交易,又損害被害人的債權,判決撤銷這筆假交易。
債權人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面對債務人可能會脫產的問題,常令債權人感到頭痛,明明有債權、執行名義,卻查無對方財產,真的是連法律都幫不上忙。所以,防止債務人脫產,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討錢之前的一個很重要的課題。大略上,面對債務人脫產,包括事前、事後,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如下:
1.事前聲請假扣押:所謂假扣押,就是暫時性的把債務人的金錢或可換成金錢的財產查封住,不讓債務人處分、移轉所有權給其他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須釋明自己是債權人,債務人有脫產之嫌,如果法院認為釋明不足,會請你提供擔保,才允許假扣押。假扣押是一個最常見用來防止債務人脫產的一個方式。如果法院准予假扣押,你就可以拿著允許裁定公文,向地政、國稅局等地方調查債務人的財產,查到之後就可以進行查封囉。
2.事後提起撤銷債務人詐害債權行為之訴:也就是這篇新聞所說的。依民法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例如債權人沒有在事前聲請假扣押,而取得執行名義後才發現債務人已將名下財產無償贈與給他老婆,債務人查無財產可執行時,就可以依上述民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贈與之行為,然後請求將財產回復至債務人之名下,等勝訴之後,該筆財產就會回到債務人身上,債權人就能再趕緊依其執行名義來查封債務人財產,以獲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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