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進行保全程序後,債權人對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訟須具備哪些要件?

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其須具備之要件如下:
一、債務人於發生延滯繳款後,進行脫產之行為。
二、如債務人向債權人的數筆借款當中,包括提供擔保品之抵押借款者,債權人尚須舉證證明該抵押物拍賣後,債權仍無法滿足。
三、債務人除了脫產之資產以外,並無其他具有執行實益之資產。
四、倘債務人與受益人之間係存在有償之脫產行為,債權人尚須證明受益人知悉債務人進行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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