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三歲女童,由遠房堂阿姨撫養,遭堂阿姨剛出獄的同居男友凌虐,頭顱粉碎性骨折,十日晚拔管離世。類此事件,屢見不鮮,被告也都遭司法重刑,但卻仍一再發生,究竟誰是這場島國連續殺童案的真凶?整部國家機器難道沒有防範的可能?
【上文引述自由時報,作者陳竹上】
本件三歲女童的母親因丈夫家暴拋下女童離家,女童父親則因毒品案入獄,女童從此變成人球,六個月大時交由母親的堂姊撫養至今。類似的情節,讓人回想起2011年11月震驚社會的王昊案,年僅三歲的男童王昊被母親同居男友劉男帶走,劉男則將王昊託付周男等三名友人,因三歲的王昊哭鬧不休,遭周男等三人毆打、凌虐,並注射海洛因後死亡。
台灣的兒少受虐案件,平均每六件兒虐案件就有一件是因為家長酗酒或藥物濫用所導致,2011年發生的94起兒少受虐致死案件中,施虐者有藥酒癮者更佔了50案,當家長染上毒癮時,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生活與身心發展都會受到極大影響。由於王昊案引起的民意沸騰,再加上民意代表的積極推動,因而有10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4條之1修正案(王昊條款)。
本次兒少法第54條之1修正重點 兒少法第54條明訂各專業人員(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司法人員等),發現兒少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時,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新修正的第54條之1(註1)更進一步要求檢警、法官在偵辦、審理毒品案時,必須主動查訪煙毒犯是否有12歲以下的孩子,並追訪其被照顧狀況,若發現有受虐或未獲適當照顧情形,需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乃課予檢警及法官主動查訪兒童生活與照顧狀況並為後續通報之義務。此次修法便是欲由檢、警、法院等第一線接觸毒品案件的單位,比對戶政資料和實際訪查,了解涉毒品案件家庭的子女照顧情形,發掘有潛在需求的毒害兒家庭,依情況轉介兒少保護或高風險家庭服務等,相較於過往規定僅以問卷或口頭詢問受刑人,是否有照顧子女需求,更能積極提供協助。
主動查訪義務,是否有真正被落實? 除上述兒少法第54條之1規定外,法務部亦訂定「受刑人、在押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但這些主動查訪義務,是否有真正被落實?其實本法在當初三讀通過後,並未正式上路,此法的落實涉及司法機關、警察機關與社政機關的通力合作,法務部長表示,司法第一線人員執行「王昊條款」恐造成業務繁重,檢察官執行上有困難,而司法院、內政部甚至為由誰負責查訪互相推諉,當初修法與執行上遭遇重重困難。而為因應兒少法第54條之1之修法與落實,內政部警政署於101年11月30日函頒「警察機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查訪工作規定」,明訂警政署各單位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嫌犯,應主動詢問嫌犯有無監護或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檢核。若有未滿12歲子女,獨處乏人照料,則以電話進行查訪確認後,立即電話通知兒童所在地之社政單位及婦幼警察隊處理2;若有未滿12歲子女,已由親友照顧,則以電話進行查訪,詢問主要照顧者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與兒童之關係,瞭解兒童受照顧狀況、家庭互動及經濟情形、有無其他特殊情事。
有上述種種法令的規定,為何還會發生本件三歲女童被虐死的慘劇? 雖然整個法令的配套措施似乎完善,但困難的是在於如何落實,法律雖然課予警及法官追訪兒童被照顧狀況,若發現有受虐或未獲適當照顧情形,需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等等義務,但真的有確實實施嗎?多久會去訪查兒童一次?是到兒童現住居所訪查或是電話訪查?如果只是久久訪查一次或電話訪查,根本無從深入得知兒童受照顧的狀況,或得知兒童受虐狀況時往往已為時已晚。相關法令的落實,許多時候端看這個國家是否壯士斷腕的決心與執行力,如果只是且看且走,這套制度當初設立的良好立意,根本無法發揮作用,那麼這個做事只做一半的國家,不也是放任無辜幼童落到罪犯手裡任人宰割、凌虐的兇手嗎?
※註1-修正後之兒少法第54條之1(稱為王昊條款)規定:「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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