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橋事情,恐嚇醫師須賠2百萬

里長幫民眾處理醫療糾紛,蔡姓里長帶著家屬和醫院人員、醫師協調時,索討新台幣200萬元賠償金,說出「要讓醫師們跟病患重殘」等語,遭檢方依恐嚇取財嫌起訴。

里長幫民眾處理醫療糾紛,蔡姓里長帶著家屬和醫院人員、醫師協調時,索討新台幣200萬元賠償金,說出「要讓醫師們跟病患重殘」等語,遭檢方依恐嚇取財嫌起訴。

法律評析

里長帶頭恐嚇取財

該案蔡姓里長為了替民眾解決醫療紛爭,竟然夥同3、4名男子要求2百萬元賠償金。若只是單純找人去,沒有叫囂或者威嚇行為,基本上不會觸法。但是3、4名男子竟稱:「這一件要針對醫師,要讓醫師們跟病患一樣重殘,要讓醫師斷手斷腳,要一個明確的期限和答覆,否則時間拖太久,有些傷害的動作就不好意思了。」已告知若不照做,將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惡害行為,以威嚇手段逼人交付財物,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因其有恐嚇取財的犯意聯絡,所以里長與這些不知名男子成立恐嚇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而之後一位不知名陌生男子稱對醫生等人說:「今天不處理,誰都不要回去。」因為醫生要不要離開現場是他的權利,他也沒有義務必須繼續待在這裡和這些莫名人士「橋」事情。所以男子若有施強暴手段或脅迫而阻止醫生等人的去留,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而若當初他們的犯意只有恐嚇取財,而對於陌生男子不准醫生走的部份,其他人如果沒有認識到,此為共同正犯之逾越,對於逾越部份,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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